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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3 | 关于要求采供血机构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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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各采供血机构:
日前,我省媒体披露了苍南县中心血库未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无偿献血者未能及时获知患病信息,双方发生纠纷的事件。为保护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推进无偿献血事业持久健康发展,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采供血机构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对献血者的健康体检和血液检测工作,发现献血者不符合献血条件或者在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应当向其本人说明情况,并给予健康忠告或者指导其作进一步检查及就医。
二、采供血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应使用邮寄挂号信件或献血者本人签字确认等有效方法,做好记录,确保资料的可溯性。同时,要对献血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保密,注意保护其隐私。
三、采供血机构要尽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统,采取科学的内部警示、提醒方法,杜绝身体状况不合格的献血者再次献血,避免造成血液浪费和带来不安全隐患。
四、采供血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做到任务到人,责任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浙卫办医〔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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